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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甲有限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属于工业企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从业人数89人,资产总额2600万元。
解析:甲公司属于工业企业,符合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工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50%×20%=3。6万元。
【案例2】乙有限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属于其他企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从业人数89人,资产总额2600万元。
解析:乙公司属于其他企业(除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不符合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他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资产总额及从业人数均超过了限定标准。
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25%=9万元。文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案例3】甲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9万元。该公司2017年6月份累计利润48万元,前1个季度已预交所得税0。8万元。
解析:甲公司2017年6月累计利润48万元,未超过50万元,预缴时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2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解析:甲公司2016年度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且该公司又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所得税,虽然2017年6月累计利润已经超过50万元,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时仍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则2017年2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解析:1。2017年3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18%=27(万)。
其2017年9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7万元,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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